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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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352號
原 告 侯樹勳
被 告 楊聰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溢繳訴訟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16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14,320元(
計算式:7,160元+7,160元=14,320元),有本院自行收
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為憑。是原告顯溢繳訴訟費用7,160元
(計算式:14,320元-7,160元=7,160元),依前開說明
,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