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06年度北簡字第7100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被 告 葉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