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琮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琮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陳琮祺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琮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2.26為警採尿前回溯│98.7.28某時││年月日│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1510號│304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訴字第1802號│98年度訴字第3405號││審│││││├────────┼───────────┼───────────┤││判決日期│98.9.22│98.10.30││││││├─┼────────┼───────────┼───────────┤│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312號│98年度訴字第3405號│││││││├────────┼───────────┼───────────┤││判決確定日期│98.11.20│98.11.2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琮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製造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年10月│││││├──────────┼───────────┼───────────┤│犯罪日期│98.7.28某時│98.5月底某日至98.7.29││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049號│1857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訴字第3405號│99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審│││││├────────┼───────────┼───────────┤││判決日期│98.10.30│100.1.20││││││├─┼────────┼───────────┼───────────┤│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3405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3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1.23│1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