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清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清華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經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清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12.23│99.11.15│99.12.26││││││├──────┼─────────┼─────────┼─────────┤│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彰化地檢100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269號│偵字第395、441號│偵字第395、441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41號│100年度訴字第483號│100年度訴字第48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3.30│100.07.13│100.07.13│││││││├─┼────┼─────────┼─────────┼─────────┤│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41號│100年度訴字第483號│100年度訴字第483號││決││││││├────┼─────────┼─────────┼─────────┤││判決確定│100.04.29│100.08.09│100.08.0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862號│字第4265號│字第4265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12.15│99.12.27│99.12.27││││││├──────┼─────────┼─────────┼─────────┤│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彰化地檢100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739號│字第1739號│字第1739號││││││├─┬────┼─────────┼─────────┼─────────┤│最│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第353號│100年度上易第353號│100年度上易第3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8.10│100.08.10│100.08.10│││││││├─┼────┼─────────┼─────────┼─────────┤│確│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第353號│100年度上易第353號│100年度上易第353號││決││││││├────┼─────────┼─────────┼─────────┤││判決確定│100.08.10│100.08.10│100.08.1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515號│字第4515號│字第45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