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四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財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展期至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程序費用由財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財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稅捐稽徵機關就八十八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完成查核,致無法於前次展期之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再次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本院八十八年度司字第二四一號)及歷次延展清算完結聲請事件(本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一七號、第一二八一號、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一五號、第一五四一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鄧敏雄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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