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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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丁○○上訴人丙○○○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九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該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人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五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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