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五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關於原判決事實欄部分,其中如「附件」均應更正為「卷附」。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條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關於事實欄部分,其中如「附件」應更正為「卷附」,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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