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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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緝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坤樹
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53號,中華民國92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緝字第552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坤樹與綽號「 阿桐 」不詳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恐嚇取財概括犯意聯絡,民國90年1月下旬,向 陳亦奇曹明華吳憲忠 寄發內容相同之恐嚇信,經陳亦奇依信內所載行動電話與張坤樹聯絡,張坤樹恫稱需支付新臺幣
5萬元;否則舉發陳亦奇偽造臺北市立滬江中學畢業證書犯行。因雙方價錢未談妥,陳亦奇害怕遭追訴而報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恐嚇取財未遂罪嫌。
二、被告死亡,應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明文規定。被告張坤樹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於92年8月12日提起上訴,因被告張坤樹逃匿,本院於93年9月20日發布通緝。經查,被告張坤樹已於98年9月1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原審未及審酌,爰不經言詞辯論,撤銷原判決,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李麗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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