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0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50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4年度審訴字第50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錦珍被告曾耀達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03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美文書記官胡家寧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鄒錦珍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變造往來客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
曾耀達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變造往來客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鄒錦珍為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竹客運公司)之清華大學站售票員,因執行販賣車票業務而持有並保管新竹客運公司之車票;曾耀達係駕駛三重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重客運)營業大客車搭載乘客之司機,於乘客下車時執行回收車票之業務而持有並保管回收之新竹客運公司車票,並應於結束該班次駕駛工作後,將車票繳回新竹客運公司。鄒錦珍、曾耀達2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二)鄒錦珍、曾耀達2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變造往來客票之犯意聯絡,由曾耀達接續於民國104年5月25日及同年月27日駕駛三重客運營業大客車搭載乘客,待乘客下車回收車票後,將收回如附表所示之車票侵占入己,未繳回新竹客運公司,復將附表所示之車票交付鄒錦珍。鄒錦珍於104年5月27日取得附表所示之車票後,在新竹市○○○路○○號3樓居所內,以漂白水將車票上所蓋戳章之售票日期褪去,復以自己所使用之戳章將日期變造為104年5月28日,並於104年5月28日凌晨5時至上午7時20分間,在新竹客運清華大學站售票處內,將變造後售票日期如附表編號7至編號11所示之車票販售予搭乘新竹客運之不特定乘客而行使之,2人擬於事後朋分販售變造車票所得款項。
(三)嗣因新竹客運公司接獲旅客以電話投訴所購得車票遭截角之異常情狀,遂由該公司之查票員 許詩環 於104年5月28日上午7時20分許,至新竹客運清華大學站查驗客運上乘客之車票,當場發現客運上乘客購得如附表編號7所示戳章有誤之車票,為鄒錦珍變造售票日期後販售者,復在鄒錦珍之隨身筆記本內,發現附表編號1至編號6之已變造售票日期車票。許詩環另清查104年5月28日凌晨5時至上午7時20分間由新竹客運公司駕駛營業大客車司機繳回台北站之車票,經比對當日由清華大學站售出車票之戳章後,發現如附表編號8至編號11所示之車票,亦為鄒錦珍變造售票日期後販售予乘客者,遂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03條、第336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瑞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書記官胡家寧
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杜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03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票證號碼│票種│票價│售票人及代號│售票日期│變造日後日期│││││(新臺幣)││││├──┼─────┼───┼─────┼──────┼──────┼──────┤│1│AeNo076344│全票│130│ 黃慧琴 (3)│104年5月25日│104年5月28日│├──┼─────┼───┼─────┼──────┼──────┼──────┤│2│AeNo076345│全票│130│黃慧琴(3)│104年5月25日│104年5月28日│├──┼─────┼───┼─────┼──────┼──────┼──────┤│3│AeNo074098│全票│130│ 江美蘭 (2)│104年5月27日│104年5月28日│├──┼─────┼───┼─────┼──────┼──────┼──────┤│4│AeNo074099│全票│130│江美蘭(2)│104年5月27日│104年5月28日│├──┼─────┼───┼─────┼──────┼──────┼──────┤│5│SdNo775986│學生票│105│江美蘭(2)│104年5月27日│104年5月28日│├──┼─────┼───┼─────┼──────┼──────┼──────┤│6│SdNo775987│學生票│105│江美蘭(2)│104年5月27日│104年5月28日│├──┼─────┼───┼─────┼──────┼──────┼──────┤│7│AeNo065505│全票│130│ 楊淑娟 (1)│104年5月27日│104年5月28日│├──┼─────┼───┼─────┼──────┼──────┼──────┤│8│AeNo065504│全票│130│楊淑娟(1)│104年5月27日│104年5月28日│├──┼─────┼───┼─────┼──────┼──────┼──────┤│9│SdNo779262│學生票│105│楊淑娟(1)│104年5月25日│104年5月28日│├──┼─────┼───┼─────┼──────┼──────┼──────┤│10│AeNo074096│全票│130│江美蘭(2)│104年5月27日│104年5月28日│├──┼─────┼───┼─────┼──────┼──────┼──────┤│11│SdNo775988│學生票│105│江美蘭(2)│104年5月27日│104年5月28日│├──┼─────┼───┼─────┼──────┼──────┼──────┤│合計│││1,33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