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二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三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陸克斯企業有限公司中國農民銀行信義分│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捌仟伍佰肆拾玖元│FAZ三一一六九││││ 劉學邦 │行│││四四││├─┼─────────┼─────────┼───────────┼────────┼────────┼──┤│2│陸克斯企業有限公司│中國農民銀行信義分│九十一年十月六日│壹萬叁仟肆佰叁拾│FAZ三一一六九││││劉學邦│行││貳元│二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