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上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上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七一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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