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О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李合法
陳靜雲楊昌禧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查名邦
曾子珍被告戊○○
乙○○甲○○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蔡進欽 蔡弘琳 右列被告等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丁○○、丙○○、戊○○、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丁○○、丙○○、戊○○、乙○○、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將其五人收押,並裁定自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起延長被告五人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等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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