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家上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二八二號
上訴人丁○○
甲○○丙○○ 黃玲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參佰陸 拾萬捌仟伍佰參拾柒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伍萬肆仟壹佰参拾元伍角,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官徐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