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景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鴻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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