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一號
上訴人萬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宏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明 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謝北武 法定代理人 吳敏雄 訴訟代理人 楊顯智 法定代理人 謝月琴 法定代理人 王琬津 訴訟代理人 陳明智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陳繼先~B3法官吳惠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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