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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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八月十一日及同年十月十一日先後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