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88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嘉浤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嘉浤於民國105年11月9日晚間9時許,在其居所即雲林縣○○鎮○○路○段○○○號前,因對告訴人 吳炳村 有所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臉部擦挫傷及左眼周圍撕裂傷(
0.5X0.2公分)、胸壁挫傷、左手肘挫傷及右手食指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吳炳村告訴被告楊嘉浤傷害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有卷附雲林縣土庫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紙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1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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