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9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雅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雅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雅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裕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謝佩真附表:受刑人張雅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20日上│107年1月11日晚間│106年10月24日│││午11時許為警採尿│8時22分許為警採││││前回溯96小時內某│尿前回溯96小時內││││時│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第55號│第156號│第1481號等│├───┬────┼────────┼────────┼────────┤││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易字第7│107年度花原簡字│107年度花原簡字││事實審││2號│第86號│第24號││├────┼────────┼────────┼────────┤││判決│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27日│107年3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易字第7│107年度花原簡字│107年度花原簡字││判決││2號│第86號│第24號││├────┼────────┼────────┼────────┤││判決│107年4月23日│107年4月23日│107年5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花蓮地方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署107年度執字第1│署107年度執字第1│││386號│429號│600號││├────────┴────────┤│││編號1至編號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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