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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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萬居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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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萬居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