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易緝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停止戒治,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七八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並宣付保護管束,惟受處分人竟於保護管束期間,有行為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爰檢附相關執行案卷,依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強制戒治。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永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陳靖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