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准以提出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邱靜琪
法官趙義德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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