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二八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法定代理人 林武芳
送相對人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四樓法定代理人 高慶忠 住台北市○○區○○○路○○○號十六樓之一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相對人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號四樓;而其法定代理人高慶忠之戶籍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號十六樓之一,此有該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等影本各一件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院裁定需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