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26號聲請人 陳綉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尤朝松┌──────────────────────────────────────┐│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永豐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100年2月14日│160,000元│0000000││││學府分行本行│行學府分行│││││││支票專戶││││││├───┼──────┼─────┼──────┼─────┼─────┼──┤│002│永豐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100年2月14日│160,000元│0000000││││學府分行本行│行學府分行│││││││支票專戶││││││├───┼──────┼─────┼──────┼─────┼─────┼──┤│003│永豐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100年2月14日│160,000元│0000000││││學府分行本行│行學府分行│││││││支票專戶││││││├───┼──────┼─────┼──────┼─────┼─────┼──┤│004│永豐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100年2月14日│160,000元│0000000││││學府分行本行│行學府分行│││││││支票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