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76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錦登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74,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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