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340號聲請人廖 昱翔 相對人 徐立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立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徐立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記載相對人姓名及經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原提出之聲請狀相對人部分僅記載○○○,具狀人部分僅以打字記載聲請人姓名而未簽名或蓋章),並以表列方式陳明各張票據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