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緝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清柱上列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民國102年5月13日102年度訴緝字第26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戴清柱文因重利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2年5月13日102年度訴緝字第2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所涉重利罪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方錦源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容辰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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