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04號聲請人 莊坤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聰祐 等二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謝聰祐、 周永合 等二人簽發之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聲請人聲請狀記載之相對人為 謝聰明 、 周水合 ,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更正相對人之姓名及住所,並補繳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於民國102年7月25日具狀更正,並請求更正後裁定相對人正確之姓名,再補正戶籍謄本。嗣經本院在102年7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相對人謝聰祐、周永合之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亦有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依首開法條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