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9號上訴人 陳冠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佩珊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102年7月23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4,491,2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