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一號
上訴人甲○○男二十一右列上訴人因妨害兵役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企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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