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780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780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蔡旭芳

複代理人 卓維宏

被告 黃東明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78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玉芬

書記官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 陸佰玖拾參元 及自民國111年4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1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紹齊

法 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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