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14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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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劉乃華
被   告  顏育霖顏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4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4月29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
2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俊珊
  書記官 蔡雅惠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雅惠
法官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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