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4281號
原 告 陳玉貞
訴訟代理人 張宸瑜 律師
被 告 陳景隆
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 律師
被 告 陳仕謙
陳仕倚
陳仕航
陳柔方
林慧珊
陳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二
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