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4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4281號
原   告  陳玉貞
訴訟代理人  張宸瑜 律師
被   告  陳景隆
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 律師
被   告  陳仕謙
       陳仕倚
       陳仕航
       陳柔方
       林慧珊
       陳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二
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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