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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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196號原告戊○○
己○○
共同送達被告庚○○
乙○○
6樓丁○○
之4甲○○辛○○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有關原告戊○○起訴請求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陸佰玖拾柒萬伍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拾叁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原告己○○起訴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陸萬叁仟玖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