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55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951號),本院北港簡易庭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7年度港簡字第153號),移送本院普通庭,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乙○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財物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對於被告乙○之毀損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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