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王紹銘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