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478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林芷伃
被 告 邱創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一月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 邱創輝 」之記載應更正為「邱創煇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