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461號
原   告  蘇增樺
被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9日裁
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因未獲會晤
本人,復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得付與,而分別
於103年2月25日經郵務機關寄存原告指定送達處所所在地警察
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並分別於000
年0月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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