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蕙如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2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蕙如於民國104年4月21日下午16時許,搭乘由其配偶 張春富 所駕駛車號0000-00之自用小貨車,沿新北市○○區○○路往木柵方向行駛,行經北深路3段196號前時,原應注意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右後方來車即貿然開啟副駕駛座車門,適有告訴人佟亞虾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同向自後行駛而來,見狀閃避不及,因而撞及上開自用小貨車之右前車門,致告訴人受有左膝鈍傷之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105年2月15日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呂寧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玉佩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