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6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怡文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羅紫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玉蘭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怡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11日22時許│103年11月間至104│104年2月3日21時││││年2月4日19時35分│許││││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3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偵字第│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及案號│第1403號│2118號│第205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第115│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事││號│212號│291號││實││││││審├──┼─────────┼─────────┼─────────┤││判決│104年6月25日│104年7月15日│104年10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判││115號│212號│291號││決││││││├──┼─────────┼─────────┼─────────┤││確定│104年6月25日│104年8月17日│104年11月1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察署104年度執字第│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555號│3773號│5260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4日某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及案號│第205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事││291號│││實│││││審├──┼─────────┤│││判決│104年10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判││291號│││決│││││├──┼─────────┤│││確定│104年11月1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5260號││││編號3-4應執行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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