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6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坤託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坤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坤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羅紫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玉蘭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坤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24日上午│104年3月31日上午8│104年4月7日上午9│││8時49分許苗栗地檢│時47分許苗栗地檢觀護│時22分許苗栗地檢觀護│││觀護人室採尿往前回│人室採尿往前回溯4日│人室採尿往前回溯4日│││溯4日內某時│內某時│內某時││││││├─────┼─────────┼──────────┼──────────┤│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署104年度毒偵字第│署104年度毒偵字第││及案號│第425、448、482號│425、448、482號│425、448、482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55號│104年度訴字第155號│104年度訴字第155號││實││││││審├──┼─────────┼──────────┼──────────┤││判決│104年12月17日│104年12月17日│104年12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55號│104年度訴字第155號│104年度訴字第155號││決││││││├──┼─────────┼──────────┼──────────┤││確定│105年1月11日│105年1月11日│105年1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察署105年度執助字│署105年度執助字第│署105年度執助字第│││第450號│450號│450號│││││編號1-3應執行刑1年│││││8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2日上午│104年8月6日凌晨2││││8時許│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察署104年度偵字第│署104年度毒偵字第83│││及案號│8357、9562、12362│57、9562、12362號││││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64號│104年度訴字第364號│││實││││││審├──┼─────────┼──────────┤│││判決│105年4月1日│105年4月1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64號│104年度訴字第364號│││決││││││├──┼─────────┼──────────┤│││確定│105年5月3日│105年5月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察署105年度執字第│署105年度執字第2213││││2213號│號│││││編號4-5應執行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