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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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 張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雲心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266元【計算式:本金650,000元+已到期利息266元(本金650,000元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650,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美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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