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6號聲請人 蕭惠禎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依聲請狀所附股份分配同意書繼承人蕭惠禎之分配股數為2,152股,何以請求19,800股?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