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90號原告戊○○
丁○○原名 楊豐民 .被告甲○○
丙○○乙○○上列被告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劉淑玲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