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5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即 劉余來好 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代理人 周秀珠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具狀補正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