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秩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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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壢秩字第404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9月27日楊警分刑字第09780041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
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9月10日17時10分許。
(二)地點:桃園縣○○鄉○○村○鄰○○道路。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7年9月10日17時10分許在桃園縣○○鄉○○村○鄰
○○道路,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小客車內查獲,並製
有執行拘提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及執行拘提逮捕告知親友
通知書各1份、照片1張;
(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8日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1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沈艷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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