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37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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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巨豐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光任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租用日產SENTRA小轎車乙台,應給付民國
98年8月25日至8月27日租期之租金及98年8月28日至98年9月1日
(原告經於99年9月2日取回車輛)止之使用車輛代價,共計8日
,每日以1700元計算,共計13600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車輛
租賃合約書及空租車價格表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
未提出何反證為駁,是本院綜上事證,自應認原告主張為實在有
理。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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