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15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零陸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丙○○、丁○○(於下合稱
被告2人)於起訴時之住所固均在臺北縣三峽鎮金圳里8鄰金
敏40之3號,然原告依兩造以放款借據第18條就本件消費借
貸契約涉訟時,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向本
院提起本件訴訟,有被告戶籍謄本、放款借據等附卷可稽,
依首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事件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93年間至96年間邀同被告
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46,506
元,約定應自被告丙○○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起,
依年金法分72期,按月攤還本息,倘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除應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丙○○完成學業後未依約履行,尚積欠原告本金146,
5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兩造間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等為
證;被告2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均不到場,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
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
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
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
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
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
部之給付。本件被告丁○○既就被告丙○○對於原告之借款
債務與原告訂立連帶保證契約,自應負擔連帶清償責任。從
而,原告依據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2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50萬元以下,係
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判決之案件,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于君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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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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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利息│違約金│
│號│結欠金額├────────┬────┼────────┬─────┤
│││起迄日│週年利率│起迄日│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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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94元│自97年5月1日起至│百分之│自97年6月2日起至│逾期6個月│
│││清償日止│3.64│清償日止│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
│2│20,059元│同上│同上│同上│分之10,逾│
├─┼────┼────────┼────┼────────┤期6個月以│
│3│20,459元│同上│同上│同上│上者,就超│
├─┼────┼────────┼────┼────────┤過6個月部│
│4│25,459元│同上│同上│同上│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
│5│27,634元│同上│同上│同上│20計付違約│
├─┼────┼────────┼────┼────────┤金。│
│6│28,101元│同上│同上│同上││
├─┴────┴────────┴────┴────────┴─────┤
│合計146,5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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