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新股)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 葉萬添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葉萬添(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號4樓即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項、第130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葉萬添現年已逾85歲,其於民國35年間,在新北市○○區○○村○○路○○○號設籍後,因未按址居住,致戶籍於88年11月5日遷至新北巿中和戶政事務所,並於88年11月16日起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20年,爰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155條之規定,聲請對葉萬添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業經聲請人非訟代理人 王芳萍 到庭綦詳,並提出葉萬添之戶籍資料、臺灣省台北縣中和鄉戶籍登記簿、臺灣省台北縣戶籍登記簿、查詢一等親及配偶資料、健保投保紀錄查詢、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新北市警政、戶政、地政、公所聯合服務傳真查詢資料、特殊註記查詢資料、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9年
6月19日新北中社字第1092237983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109年6月18日新北社老字第1091130954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6月23日北市社助字第1093105972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6月17日保普生字第10913025400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9年6月17日移署資字第1090064401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9年6月20日新北殯館字第1095115962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9年6月19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93007187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09年6月17日新北處字第1090007495號函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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