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38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博詳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7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博詳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8行「就醫紀錄」更正為「就醫記錄」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在看守所內因故與同為獄友之告訴人間發生糾紛,未理性處理,而恣意毆打告訴人成傷,行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程度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處罰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觀其前科內容,為與本案相異之毒品犯行之科刑處罰,與本案關聯性薄弱,故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因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7847號被告黃博詳男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分監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博詳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8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經同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14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其與 孫迪 前同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位在新北市土城區,下稱臺北看守所)忠一舍受刑人,雙方於109年2月25日10時6分許,在臺北看守所忠一舍走道服務員辦公桌前,因說話態度發生口角,黃博詳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孫迪,致孫迪因而受有頭部紅腫、挫傷、流鼻血等傷害。
二、案經孫迪告訴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博詳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孫迪於偵查中證述、證人即在場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管理員 黃聖凱 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109年4月22日北所戒字第1090004839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在監(所)或出監(所)收容人資料表、臺北看守所收容人獎懲報告表、談話筆錄、陳述書、臺北看守所新收(借提還押)受刑人內外傷記錄表、照片2張、康健診所門診紀錄單、就醫紀錄、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片附卷可資佐認,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至告訴意旨另認被告傷害告訴人同時,並有對告訴人辱以「幹你娘雞掰」等語,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然查,上情為被告所否認,而現場監視器檔案並無聲音僅有影像,此有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紙、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片在卷可佐,另證人黃聖凱於偵查中證稱:伊案發時在左側面有聽到聲音轉過去看,沒有聽到被告稱侮辱性言語,只有聽到啊一聲等語,是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已起訴傷害罪嫌部分,係同時地所為,係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檢察官何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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